为规范开展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18〕13号)、《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深坪人资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受理2020年度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详细信息:深圳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申请指引(2020年度)
深圳坪山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标准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是指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由企业自行择一主体申报,不可同时申报;发现关联企业同时申报的,由关联企业自行确定申报主体,否则均不予评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同时申报,分支机构相关指标计入总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二、具体条件。
企业创建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30万元以上或者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2020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不足100人;
3.2020年度劳动争议调解、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指导、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持证人员1人以上或者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
4.建立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之一;
5.2020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5%以下。
三、一票否决情形。
企业创建补贴出现下列情形的,属于一票否决情形,不纳入创建补贴范围:
1. 企业发生10人以上到区委区政府(含区政府第二办公点)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含职能部门)上访、聚集等劳资纠纷;人数不足10人,但有阻碍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的过激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企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水务等部门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执照等可依法申请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3.企业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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