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18〕13号)、《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深坪人资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受理2020年度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申请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详细信息:深圳坪山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申请指南
深圳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申报条件(2020年度)
(一)申报对象。
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由企业自行择一主体申报,不可同时申报;发现关联企业同时申报的,由关联企业自行确定申报主体,否则均不予评定。;发现关联企业同时申报的,由关联企业自行确定申报主体,否则均不予评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同时申报,分支机构相关指标计入总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同一企业包括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
(二)具体条件。
企业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2020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3.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为蓝色安全等级以上(具体操作步骤:点击下载查看);
4.2020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2%以下,且年度总案件量10件以下,发生率计算方式为2020年度本企业劳动信访案件数、劳动监察案件数及劳动仲裁案件数之和/2020年度本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下同)。
(三)一票否决情形。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属于一票否决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企业发生10人以上到区委区政府(含区政府第二办公点)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含职能部门)上访、聚集等劳资纠纷;人数不足10人,但有阻碍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的过激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企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水务等部门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执照等可依法申请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3.企业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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