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它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深水规〔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深圳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深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规定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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