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3月更新)
执收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批准级次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法院 | 1 | 诉讼费 | 国家定项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
公安 | 2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1.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6.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7.车主自愿安装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号牌架(含号牌安装费)每只5元;8.车主自愿安装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号牌架(含号牌安装费)每只10元。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补发机动车牌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
①号牌(含临时)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
③号牌架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6第90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粤价函[2011]94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市应急办 |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深府[1994]231号,深财资[2014]28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 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现行收取标准的92%征收。 对列入市政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的免征。 | |
仲裁 | 4 | 仲裁收费 | 国家定项目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号 | 仲裁申请人 | 各地仲裁机构应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在国办发[1995]44号规定范围内收取 | ||
水务 | 5 | 水资源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
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国家定项目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财综〔2014〕6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根据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从2016年4月1日起,免征省级及以下收入部分; | ||
7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发〔2000〕36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深府[2006]92号,深价管函[2005]15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 |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深价管函[2005]15号文 | |||
城管 | 8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计价格〔2002〕872号,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 号,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27元计收。 | ||
规划和国土资源 | 9 | 土地闲置费 | 国家定项目 | 《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深府[2013]1号,深规土[2013]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 按规定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计征。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 |
▲ | 1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府办[2005]34号 |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2005〕127号、粤府办[2005]3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根据粤府办[2005]34号,休渔期免收 | |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定项目 |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 |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减免政策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交通运输 | 1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国家定项目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建城〔1993〕410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 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 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0元/每平方米 |
注
1.本目录为深圳市市属和区属单位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不含未开征和已免征、停征的收费项目)。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于征收。
3.中央和省驻深单位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其项目按中央和省公布的目录执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2018年1月1日前应缴的排污费仍须清算、补缴
相关文章
搜索或扫描文末二维码,关注【深圳之窗】微信公众号,回复【行政事业性收费】,获取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最新收费目录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