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对在宝安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科研资助
2020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1.首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首次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5)《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博士后证书;
(7)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8)申请人获得深圳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2.后续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后续发放申请表》;
(2)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完成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结项证明材料;
(4)申请人获得首次区级资助的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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