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组织实施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申报
深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对象
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或是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间纳入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级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疫情防控物资范围
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奖励标准
1.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以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为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申请本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截至申报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详细信息:深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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