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女性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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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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