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规定?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87号),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俗地说就是,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哪个高,用人单位应该发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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