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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


二、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核查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主管部门进行抽查。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四、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申请承租房源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此三个区拥有自有住房;  

(三)申请承租房源位于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以外其他区(含新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项目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  

申请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通告原文:https://zjj.sz.gov.cn/csml/fgc/xxgk/zcfg/content/post_10689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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