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及材料
一、受理条件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
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应办理生育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二孩生育登记)
2、广东省居民户口簿
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4、居民身份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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