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的驻深部队家属,经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配偶驻地部队集体户。
办理材料
(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收原件);
(三)《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收原件):
(四)被投靠人军官证和军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六)拟迁入驻地部队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
(七)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已婚:提供结婚证;
离异: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材料。
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八)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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