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使用要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 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2. 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情形二
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目前为7778.15元)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300元,不累计使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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