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住院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其中一级以下医院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
三、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
参保人异地住院起付线与本市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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