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员工同一月份在本市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登记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以第一家参保单位为该月缴费单位,该月存在参保登记的各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有其他单位想为员工缴纳的,在第一家单位尚未为职工缴费前,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申请变更,变更为新单位为该员工缴纳五险。
二、找到新工作后,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办理停保手续,可由将其调入的单位为其缴纳当月社保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延缴人员,下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银行账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采集。后续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和更换缴费银行账号,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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