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在深圳市宝安区申请内地居民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办事材料吗?还不知道的话就来看看正文了解一下吧!
宝安区离婚登记材料
1.离婚登记申请书
说明:《离婚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离婚登记声明书
4.居民户口簿
说明: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口首页原件影印后加盖管理单位公章,集体户口簿单页包含户籍地址和个人全部户籍信息的,可以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5.离婚协议书
说明: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说明: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双方的结婚证
7.彩色单人证件照片
说明: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8)当事人单人照片2张,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8.人员身份变更证明
说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身份已发生变更的,由现所属国家(地区)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证明。
9.本人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10.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
11.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说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应当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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