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中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详细指南如下: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3.夫妻共同办理的或贷款信息属于配偶的,配偶本人需共同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签字。
提取规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的:
(1)纯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上个月实际还款额;
(2)纯商业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按等额本息法计算的月应还款额;
(3)组合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组合贷款公贷部分上个月实际还款额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月应还款额之和。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1)纯公积金贷款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上个月实际还款额;
(2)纯商业贷款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申请时按等额本息法计算的月应还款额;
(3)组合贷款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组合贷款公贷部分上个月实际还款额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月应还款额之和。
3.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验原件。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验原件,刷卡验密。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部分近两年还款明细
还款明细内容包括:还款人姓名、贷款金额、每月还款记录等。
四、配偶身份证件(验原件)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2.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五、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验原件)
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六、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3.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业务时,委托未共同签订协议的配偶办理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九、居民户口簿
职工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十、住房贷款合同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十一、抵押合同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sz12329”,通过预约办理选择“发起预约-还贷提取(一次性)”,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受理
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审批
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
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sz12329”,通过预约办理选择“发起预约-还贷提取(一次性)”,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受理
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审批
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
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须知
1.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2.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若复印件也尚未取得职工可自行查询合同号后告知柜员办理,组合贷款签订协议的,职工应诚信申报商贷部分浮动利率,标注在业务回执上并签字确认。
3.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办理还贷提取的,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
4.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5.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6.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通过“深圳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预约到银行网点办理。
7.如须变更婚姻关系,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上年度未提取的,可累计提取最长24个月的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自每月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
(2)夫妻双方用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时,须双方同时办理;如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可委托一方代办。
(3)若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以上住房且同一时间段内有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需求的,建议先申请还贷提取后再申请购房提取。
(4)若职工存在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无法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可提供房产证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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