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一)是与国家、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改革工作相衔接的需要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19年4月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修正。
二十多年来,原《条例》为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原《条例》率先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明确鉴定费用按照“政府定价、市场收费”的原则,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6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管理。
因此,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用不宜再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原《条例》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的规定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是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的需要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划分为全省统一鉴定和市级自行鉴定两类。2019年下半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的,要求使用统一的鉴定申报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收费、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组织标准,鉴定考试费只能由考生通过鉴定申报平台直接缴交到省国库系统,再由省国库系统下拨到市国库系统。
原《条例》规定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不一致,需要及时跟进修改,以便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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