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居民身份证
4.委托办理的提交受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5.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转让合同、公司任命书及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当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二、受理
时限:当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时限:当场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当场
1.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制证
时限:当场
证照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送达
时限:即时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证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即办
微信搜索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卫生许可证】可获取深圳最新卫生许可证申请、补办、变更、延续、注销指南及相关办理入口。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