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办理材料
1.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居民身份证
5.营业执照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一、收件
时限:当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受申请材料,转入受理环节。
二、受理
时限:当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时限:当场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审批决定环节
1.逐一核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是否符合要求;
2.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事项,核查是否开展了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决定
时限:当场
1.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环节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制证
时限:当场
证照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送达
时限:即时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证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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