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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深圳企业关联申报资料报送与管理要求

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申报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相关内容:2020年度深圳企业关联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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