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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1年第二批“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商务局决定开展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

详细信息:2021年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引

深圳2021年第二批“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2020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

2.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政府奖励金额,且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以旧换新”购车奖励;

3.置换的旧车须为2020年3月28日前登记注册在消费者名下的粤B车牌小汽车,日期以“旧机动车登记证书”最后一次登记时间为准;新车须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日期销售的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均指小汽车)方可申请补贴,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4.在2020年6月28日到7月30日前已经完成购车的消费者,在向经销商提供符合《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材料后,由汽车经销商按标准向消费者指定账户拨付奖励。

5.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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