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领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领养信息:区主管部门确定适合领养犬只,发布领养信息,对外公开招募领养;
(二)申请领养:领养人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领养申请;
(三)资格审核:区主管部门审核领养人是否符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
(四)评估领养人:区主管部门通过与领养人交谈或者组织知识测试,并根据领养人与申请领养犬只相处情况,客观谨慎地筛选领养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领养人可否领养犬只;
(五)办理领养手续:适合领养人签署领养协议并办理养犬登记;
(六)跟踪回访:定期对领养人进行电话或者照片、视频等形式的回访,确保领养协议得到履行。领养人未能履行协议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犬只。
2020犬只类型划分标准
超小型犬:肩高不满25厘米,且体重不满4千克;
小型犬:肩高25厘米以上不满40厘米,或者体重4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中型犬:肩高40厘米以上不满60厘米,或者体重10千克以上不满30千克;
大型犬:肩高60厘米以上不满70厘米,或者体重30千克以上不满40千克;
超大型犬:肩高70厘米以上,或者体重40千克以上。
注意:犬只肩高是指身高,不包括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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