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私设暗管超标排污有什么处罚?
对于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太一致。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按照《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均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深圳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办理材料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四)现有企业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五)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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