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
(2)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3)该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没有强制注销记录。
办理材料
1.小汽车更新指标申请表(材料形式:电子化)
2.营业执照(材料形式:电子化)
3.法人代表身份证(材料形式:电子化)
4.车辆受理回执(材料形式:电子化)
5.授权委托书(材料形式:电子化)
6.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形式: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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