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支出规定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2.前往民政窗口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5.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6.制证邮寄送达。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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