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对首次入职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政策调整前:小李7月应预扣预缴个税=(10000-5000-1000-1500)×3%=75元;
政策调整后:小李7月收入10000元,扣除减除费用35000元、专项扣除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后小于零,无需预缴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
1.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2.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
例如:
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个税申报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清缴的;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取得境外所得的;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相关内容:《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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