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其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00*0.03=4500元,由于其中有10万的不含税销售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100000*0.02=2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4500-2000=2500元。
申报步骤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根据引导提示将应纳税减征额2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第一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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