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办理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与国内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深圳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一)深圳市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香港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 深圳市居民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一)深圳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澳门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四、深圳市居民与华侨、出国人员办理离婚登记
(一)深圳市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华侨、出国人员
本人的有效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深圳市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一)深圳市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六、深圳市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
(一)深圳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外国人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流程
1.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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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当场)当事人在预约时间持申请资料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登记员核验申请材料,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审核:
(当场)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4.审批:
(当场)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
5.办结:
(当场)登记员打印离婚证。
6.送达:
当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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