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已完成纳税义务。最常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
操作流程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进入。
2.选择【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证明】—【完税证明(缴款凭证/文书式)开具】。
3.进入“完税证明(缴款凭证/文书式)开具”后,选择打印文书样式有三种可供选择:缴款凭证、完税证明(文书式)、完税证明(文书式)补打。
4.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出现“是否汇总打印”选择按钮,选择“否”,则打印查询区间内税款清单,选择“是”,则查询区间内税款按税种分类汇总打印。
5.按需求输入“税费所属期”或者“缴款日期”,点击【查询】,系统显示查询结果。
6.点击打印,完成税收完税证明打印业务。
7.如果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生成电子完税证明,可以在此功能下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补打”。
8.在【完税证明(文书式)补打】功能下,可以通过打印日期查询以前打印的数据,或者在证明编号处输入证明编号查询准确的完税证明,点击查询。
9.选择需要重新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点击打印,完成完税证明补打业务。
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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