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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详细信息: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二)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10.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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