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深圳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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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的规定,现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划型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5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或来信方式,对公示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反映情况和问题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示负责。我局将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接受投诉举报电子邮箱:csixf@hrss.sz.gov.cn;联系电话:88123149。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复核。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深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规定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在深圳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详细信息:深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适用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免征
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2020年2-6月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2020年2月-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减征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4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详细信息:深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查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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