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报备时间及方式
报备时间:
1.2020年2月26日(含当日)前报备的,2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2月26日至2月29日报备的,3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2.2020年3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月,每月26日(含当日)前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报备方式: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oms/,下同)后,系统会自动弹出报备信息,企业如实申报,系统即时反馈报备结果。
延期缴费方式
1.延期托收。报备成功后,社保部门暂停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社保费(已托收到账的除外)。疫情解除后第3个月,社保部门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延期缴费期间的社保费。
2.网上自助缴费。报备成功后如有需要缴费的,企业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使用“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功能自助缴费,或致电社保分局(管理站)由社保工作人员协助托收社保费[各社保分局(管理站)联系电话见附件]。企业可于社保费所属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的任一工作日(9:00至17:00)办理自助缴费。
企业社保费补缴及退费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给职工申报参保的,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为职工补缴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时间段的企业社保费;未及时给职工申报调高缴费工资的,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补足职工社保费。补缴和补足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不带补缴标识)。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给职工申报停缴且已缴交社保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退费。职工退费所属时段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其社保费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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