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申报所需材料
深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报送。
详细信息:深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办理途径
1.办税服务厅(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
2.自助办税终端(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3.网上电子税务局(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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