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在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该类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记账,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包括: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深圳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一)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条件
①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②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③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④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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