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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深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类型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3、垫付丧葬费用

赔偿程序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相关内容:

深圳轻微交通事故远程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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