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一种税基式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申请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实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加计扣除计算方法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研发的处理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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