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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办理条件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1份


2

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1份


3

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1份


4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1份


5

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1份


6

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1份


7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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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办税服务厅汇总(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

也可自助终端和网上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相关内容:

深圳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南(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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