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纸质资料留存备报)
2.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的提交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提交《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提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提交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注: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也可自助终端和网上办理。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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