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在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该类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记账,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深圳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一)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条件
①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②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③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④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材料
1.(纸质)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工资表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承诺书)
填报须知:传原件。(工资表需有完整的用人单位名称、休假职工信息、用人单位发放休假工资的月份、工资发放金额、用人单位盖章、休假职工签名;《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承诺书》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
填报须知:传原件。(社保卡或身份证,证件为有效期内。)
3.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电子)
填报须知:传原件。(明确分娩或手术方式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加盖医院公章;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
4.计划生育证明
填报须知:传原件。(分娩的提供,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市外开具的仍需提供。)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填报须知:传原件。(分娩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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