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电子化转籍操作指南
一、适用车型
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微型载客汽车(包含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转籍变更迁出,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
二、操作指引
1、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
(1)通过车管所业务预约系统预约机动车转入(含变更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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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时前往车管所办理业务。
2、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
车主不用到转出地,可直接通过“交管12123”App进入机动车转籍版块进行业务申请或到转入地车管窗口现场办理。
三、所需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四、温馨提示
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需查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无需将车辆开回转出地验车。可直接前往转入地车管所提交材料、交验机动车,办理转籍业务。
五、注意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籍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不属于六年免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属于2人以上共有,应当提交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代理人代为申请机动车转籍,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委托书;若代理人为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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