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的通知》(深规土〔2014〕120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有关规定,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由登记中心代收,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计算方式如下:
工业楼宇交易价格
(1)合同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2)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增值收益扣减项目
(1)工业楼宇的登记价(无登记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
(2)转让方取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登记费)。
(3)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4)按照规定补缴的地价款。
注:
(1)登记价以登记簿记载的原登记价格为准;有关税费、地价款以合法有效税票、发票、财政收据以及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数额为准。
(2)扣减总金额为上述扣减项目之和。
增值收益额
增值收益额=工业楼宇交易价格-增值收益扣减项目
增值收益核实计收方式
(1)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
①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50%;
②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2)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
①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应缴增值收益为0;
②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30%)×50%;
③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④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扣减总金额×100%-扣减总金额×50%)×6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100%)×100%。
(3)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转让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100%。
注:上述每级“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增值收益核定计收方式
(1)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
①交易价格单价≤20000元/m2 的,应缴增值收益为0;
②20000元/ m2 <交易价格单价≤40000元/m2的,应缴增值收益=(交易价格单价-20000)×面积×25%;
③交易价格单价>40000元/ m2的,应缴增值收益=20000×面积×25% +(交易价格单价-40000)×面积×40%。
(2)其他情形的:应缴增值收益=交易价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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