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规定,从条例公布之日起产妇可以享受的产假天数为98+80=178天。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论户籍所在地,均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产假规定:
(一)顺产98+80=178天。
(二)难产98+30+80=208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说明:这里的多胞胎指的是一次多胎的情况,并不是第二胎、第三胎的意思。)
(四)独生子女假35天取消。
(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说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换句话说,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的,也能享受该假期。
产假须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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