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待遇享受要求:(1)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待遇享受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待遇享受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待遇享受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待遇享受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待遇享受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
一级为60%;
二级为50%;
三级为40%;
四级为30%。
2、待遇享受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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