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外新生儿入户条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供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三、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申请决定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政策外生育、双军人子女、国(境)外出生子女、收养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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