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受教育权
职工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检举、控告权
如用人单位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劳动者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拒绝作业权
如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或是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
参与民主管理权
职工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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