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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对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一定区域内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认定)》(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承诺书(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承诺书)

(六)申请《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如设立批准文件、商业计划书等)。

(七)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与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认定)》(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

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及地点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当年度10月30日前常年受理,分批次集中认定。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联系方式:0755-25227187。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4楼417室。

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将不得获得认定: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审核方式

核准制。

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

新设立或新迁入盐田的企业,须在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度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1、申请2020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2、申请2020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承诺认定次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是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区级财政贡献。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所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2、盐田区计算的区级财政贡献主要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最终结果以盐田区财政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履行相关承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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