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该项政策旨在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经营压力。
二是自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该项政策旨在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该项政策是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一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具体措施,将起到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四是自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该项政策旨在促进煤矿充填开采,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的资源开采利用效率,有利于保护矿区环境。
计征方式
资源税法规定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计征式。
实行从量计征的有: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实行从价计征的有:除上述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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