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详细信息: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深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
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征收主体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备案)权限分别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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