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规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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