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一、《出具购房资格证明》申请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材料说明: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法院判决需要的,提交《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
材料说明: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材料说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请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或民事调解书;
3.未婚无需提供。
六、居民户口本
材料说明: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件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须一致,如果不一致,至少要姓名、出生年月日一致。
七、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中国大陆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港澳人士: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需自行提供)。
3.台湾人士: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需自行提供)。
4.境外人士:护照(签证满一年)、一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公司提供的材料)、《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需自行提供)。
5.其他情况:军人没有身份证的,使用军官证,但需填写原身份证号码需自行提供)。
八、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说明: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且无法通过居民户口本共享政务信息的,须另行提供。
九、社保(或个税)缴纳明细
1.深户(入深户籍满3年):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
2.深户(入深户籍未满3年):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
3.非深户: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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